一、獸醫建議避免生病或傷害所需的費用
包括美容、清潔、體檢、預防注射、結紮、預防性治療
或除蟲的費用、一般健康補充品、懷孕或生產費用。
二、非因疾病或傷害而衍生的牙齒問題。
三、契約生效前即有的疾病或傷害。
四、被保險寵物為特技表演或特技競賽活動,
致被保險寵物發生傷害或疾病。
五、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未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。
六、具攻擊性之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
未由成年人伴同,或未採取 適當防護措施。
七、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適當防護措施之認定,
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其他相關法令 認定之。
八、非經獸醫院評估須緊急進行之手術治療。
九、被保險寵物之健康狀況或疾病係於被保險人出發前已存在或可預知。
十、被保險人之旅遊行程係於出發日前十五日內所預訂。
十一、任何與被保險人一同旅遊之人之費用損失。